我國體育產業在經歷高速發展后,已進入從追求“體量”轉向提升“體質”的關鍵期,深層次的結構性矛盾日益凸顯。“十五五”時期,要以系統性思維和創新性舉措,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,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目標的實現奠定堅實基礎。
一、當前體育產業面臨的問題
一方面,體育產業規模化發育不足。從產業端看,我國體育產業對國民經濟的整體貢獻度仍然不高。2024年,我國體育產業總規模3.84萬億元,體育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為1.19%,與歐美主要體育強國相比存在一定差距,與支柱性產業的目標仍有較大距離。從消費端看,我國體育消費規模與國民經濟整體發展水平尚不匹配,“重實物、輕服務”的結構性問題突出,以購買鞋服等實物型消費為主,服務性消費偏低,體育消費擴容提質的空間潛力巨大。
另一方面,體育產業鏈不完整。我國人均體育場地設施面積仍有提升空間,群眾便捷運動的訴求尚未完全滿足。體育裝備制造“大而不強”,缺乏國際級鏈主企業。作為產業價值高地的競賽表演業和健身休閑業,其總體規模占比相對偏低,具有國際號召力的自主品牌賽事稀缺,職業體育的商業模式成熟度不足,以戶外運動為代表的新興業態尚在成長培育期。場館運營、體育傳媒、體育經紀、體育金融、運動健康等衍生業態支撐作用不強,場館運營專家、體育經紀人、體育金融產品設計師、運動康復師等復合型、專業型人才短缺。
二、以“建圈強鏈”打造現代化體育產業體系
一是夯實“基礎層”,筑牢產業發展的“地基”與“硬件”。一方面,要大力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,因地制宜新建或改造體育公園、健身步道、社區健身中心等,優化布局,促進共享,推動群眾身邊的體育場地設施擴容提質。另一方面,要積極推動體育用品制造業轉型升級。要優化技術攻關組織模式,以科技項目、科研平臺為抓手,以政策驅動為引領,形成政府部門、科研機構、高等院校、高新技術企業等共同參與的攻關模式,合力解決運動裝備、器械制造等領域關鍵技術“卡脖子”問題。支持企業應用5G、人工智能、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研發智能體育用品,鼓勵與企業合作共建智能體育制造園區。
二是要做強“核心層”,釋放賽事經濟和戶外經濟潛力。一方面,要完善競賽表演業產業鏈條,建立以賽事IP為核心的賽事經濟生態圈。要盡快出臺進一步推動賽事經濟發展政策,打造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自主品牌賽事和大IP。要加大品牌賽事培育力度,提升無形資產開發能力,增強品牌賽事自身商業價值。要推動賽事與文化、商業、旅游、會展等其他產業深度融合發展,深度挖掘“一張票根”的潛在價值。另一方面,要推動健身休閑業多元化發展,重點發展戶外運動產業。制定新一輪戶外運動產業規劃,明確新周期戶外運動產業發展目標和重大任務。鼓勵各地大力發展戶外運動,加大宣傳推廣力度,完善配套設施,打造精品路線和品牌賽事,提升參與體驗和消費粘性,增強戶外運動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能力。要以高質量戶外運動目的地建設為契機,提高戶外運動公共設施和服務質量。
三是要筑牢“支撐層”,完善產業服務和人才支撐體系。要充分發揮體育培訓、體育旅游、體育金融、體育傳媒等業態的支撐作用,共同構筑現代化體育產業體系。提升體育研發設計、體育金融、評估認證、體育信息技術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水平,加快推動體育產業向價值鏈中高端延伸拓展。要擴大人才供給“蓄水池”,推動高校加強體育經濟、體育傳媒、運動康復等相關學科建設,擴大體育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規模,鼓勵高校與運動項目協會、龍頭企業共建產業學院。同時,也要采取有效措施,吸引更多來自互聯網、金融、傳媒、設計等領域的跨界人才投身體育產業。
四是要培育“主體層”,打造一批規模企業和鏈主企業。要在體育領域落實國家助企惠企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。要激發體育經營主體活力,廣泛吸引社會資本投入,擴大規模以上體育企業數量,構建完善體育企業服務體系,健全體育企業梯度培育機制,制定梯度培育標準,加強政策支持、資源要素對接和公共服務支撐。要打造更多體育領域“專精特新”企業和單項冠軍企業,推動龍頭企業在強基、韌鏈、優企、提效等方面發揮引領作用。
五是擴大體育消費,促進產業鏈和消費鏈深度融合。要激發不同人群消費需求,推動全齡化、多樣化體育運動項目向大眾普及,針對“她經濟”“銀發經濟”“親子體育消費”等消費增量。要拓展體育消費場景,鼓勵依法利用工業廠房、商業用房、倉儲用房等打造體育運動空間,引導商業綜合體、景區、商圈、街區等嵌入體育健身、賽事活動等業態。要完善體育消費政策,支持各地因地制宜推出體育消費券、消費滿減、積分兌換獎勵等優惠舉措。深化促進體育消費和賽事經濟試點工作。鼓勵和支持試點城市因地制宜、結合實際,在體育消費政策、機制、產品等方面實踐創新。
六是優化發展環境,提升產業鏈安全發展水平。要健全完善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活動競賽規則、辦賽指南、參賽指引以及場地器材標準、安全防范要求和賽場行為規范。要推動消費環境的透明可信,針對健身領域“跑路”現象頻發、體育培訓行業服務水平參差不齊等問題,必須加快出臺體育市場條例,健全體育市場法規與標準體系,推廣示范合同。要加強體育重點領域投融資行為的規制與監管,規范運動項目協會資源釋放、體育場地設施建設運營、體育賽事管理、運動員經紀、職業體育發展、境外資本引入等過程中所涉及的投融資行為。(作者系北京體育大學 黃海燕)(轉自2月3日《中國體育報》01版)